不上班也可要工资!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公司索要工资?(2)

2018-08-03 17:10 来源:来源:封面新闻


  单位部门整合,员工待工期间享有工资待遇


  [案例]


  邱某等3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2017年5月15日,由于邱某等人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职能与另外一个部门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在工作中不断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倾轧和效率低下的现象。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对两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行使相应职权。


  新部门试运行期间,公司决定只留60%的人上岗,其他人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


  邱某等3人在待岗之列,他们等候一个月后,虽被通知到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其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指出: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综上,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待岗,单位应当在第一个月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 由此,邱某等3人有权依法向单位要求支付其待工期间的工资。


  单位扣留档案,员工无权要工资但可索赔


  [案例]


  郭某因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悄悄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且未能听从警告而被公司解聘。此后,公司出于报复,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将郭某的个人档案迁出。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郭某连续4个月无法在其他单位就业。


  2017年8月1日,郭某以档案仍在公司即表明其还属于公司职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档案未迁出期间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留有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更何况郭某已经实际离职,未继续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所以,没有向其支付工资的义务。


  [点评]


  对郭某的遭遇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和处理:


  一方面,郭某无权索要工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而劳动关系则是指员工与单位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报酬的社会关系。


  由于公司保存郭某档案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即员工档案在公司并不等于彼此间存在劳动关系 , 故郭某不能仅凭档案在公司就向公司索要工资。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无论如何都无权扣留郭某的档案,否则,其必须赔偿郭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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