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公布新合作措施 大陆影视两岸投资比例不受限(2)

2018-03-01 17:10 来源:来源:新浪娱乐


  18。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19。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20。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针对此项新规定,小浪联系到常年奔走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间的台湾资深电影制片人、发行人黄茂昌。他认为,18、19两条其实以前就在实行,比如杨佑宁、陈正道、彭于晏等,都在大陆有了很好的发展;而第20条确实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改变:


  “从制片人的角度来说,以前达到合拍立项的标准其实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有时候不得不硬搭一些奇怪的角色或场景进去。任何放宽对我们创意的发挥都有极大的帮助。”


  黄茂昌还指出,以前大陆进口台湾电影在数量上其实没有限制,但为什么大家还是倾向于拍合拍片呢?因为合拍片可以自主选择一个较为合适的档期,而进口电影的档期是由官方调配的。如今合拍片门槛降低,对于很多制作规模不是很大的文艺片来说,等于是多了很多市场空间和机会。


  关于两岸地区的电影合作,小浪在最早实行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中查到这样几条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倒数第二条则明确写道:“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也就是说,相比中外合拍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并无特别优势。


  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电影合作管理,后来又颁发了一个新的文件,是2013年的《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其中规定:“台湾影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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