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千万存款不翼而飞:盛京银行出现金融诈骗事件(3)
2018-06-12 17:15 来源:来源:华夏时报
追讨3年未果
案发后,朱宏玉、孟祥峰将盛京银行诉至法院,分别请求判令盛京银行立即支付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其二人认为,将资金存入盛京银行营业部,就与盛京银行之间形成存储法律关系,盛京银行有义务保证资金安全和随时自由取款汇款的权利。
2015年5月,沈阳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无法确定,须等待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中止诉讼裁定。2015年11月,沈阳中院以涉及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了孟祥峰的起诉。
此后,朱、孟二人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与盛京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资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盛京银行。公安机关虽以“孟祥峰、朱宏玉被诈骗案”予以立案,但因诈骗犯罪形成的刑事犯罪法律关系与储蓄存款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也非同一法律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不能否定储蓄存款关系。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从银行账户转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盛京银行的财产所有权。盛京银行认为存款人是有过错的,则负有举证责任。高院裁定,撤销原审作出的驳回裁定,并指令沈阳中院进行审理。
2016年8月,沈阳中院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9月,沈阳中院再次作出裁定,驳回孟祥峰的起诉。
据孟祥峰称,他们两人此后再次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31日,高院撤销原审法院的驳回裁定,指令中院审理。
6月7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盛京银行年报披露的总行号码联系采访,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而鸭绿江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应称,将向上级反馈,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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