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月赚26万元:有偿删帖服务涉嫌非法经营(2)

2018-06-06 17:17 来源:来源:半岛晨报


韩某1987年出生,老家在辽宁省辽阳市。韩某网上使用QQ联系客户,进行有偿回帖、删帖。


大部分情况下,韩某是自己通过网站投诉解决,投诉不成功的就找他人删帖,有时韩某为了删帖还做些假材料给网站。删帖成功后,客户通过支付宝等方式支付报酬。


16个月总计赚取26万余元


据了解,韩某以“危机公关”为由头开展“删帖服务”,先后接受9家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他们删除在天涯社区、百度贴吧、西祠胡同等平台上的负面信息,其中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韩某接受黄某的委托,为其删除网络负面信息,收取删帖费9.39万元。


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在网上充当“网络水军”,为他人炒作、造势、回帖、删帖,以此赚取报酬。韩某曾使用妻子及多位亲属的身份证、照片注册过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


2015年7月30日,韩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韩某被沙河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经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间,韩某利用计算机、手机等工具接入互联网发布有偿删帖信息招揽客户,以寻找上家删帖和编造虚假资料向网站投诉的手段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通过支付宝转账和淘宝网担保交易收取删帖费用,经营数额共计26万余元。


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五年


2016年6月2日,检察机关以犯非法经营罪对韩某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8月3日,市中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去年11月23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


韩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处罚。韩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下发判决: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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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文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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