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被罚款超1亿 证监会再开天价罚单(2)

2018-05-07 17:14 来源:来源:券商中国


  被罚何许人也?“财经网红”廖英强粉丝量巨大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英强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担任嘉宾主持人。《谈股论金》作为第一财经证券类品牌节目,始终保持较高人气,收视率表现稳定。廖英强还从2014年9月开始担任第一财经频道周播节目《谈股论金之英强开讲》的嘉宾主持。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廖英强作为大股东的上海股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轩文化)通过“爱股轩”网站的APP,以解盘视频“金钱风暴”“股动钱潮”等节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网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宣传。2015年,股轩文化在上海举办多场培训讲座,讲座视频放在“爱股轩”网站上,以提高股轩文化知名度。随着股轩文化的推广活动,廖英强也积累了一定粉丝,其博客点击率很高。


  廖英强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这位1970年1月出生的天津汉子,在上海滩有了自己的小圈子。


  公开报道显示,交易日的每天上午,廖英强都会坐在办公桌的电脑前,分析当天的走势。而在两小时的股评节目《谈股论金》吸引了众多的观众,廖英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趣幽默风格,枯燥单调的数字曲线和技术讲解在他口中变得妙趣横生、引人入胜,被粉丝戏称为“讲投资的郭德纲”。


  据统计,廖英强在各类的社交媒体、音视频平台上的培训讲座吸引了大量的粉丝,节目上线后的8个月的时间里,他的收听量达到了3200万次。从2011年开博至今,已经拥有1.3亿的点击量。


  因何被查?“股市黑嘴”廖英强遭小散举报


  在证监会行政处罚落地之前,2015年9月就有小散举报廖英强非法推荐股票,理由是“忽悠”老股民购买炒股书籍和视频,利用股民非法推荐股票。


  百度“廖英强”贴吧,成了不少小散的“泄愤地”,这个累积发帖3万、2383人关注的贴吧大多数都在说廖英强是骗子。


操纵市场是罪名,廖英强 8个月操纵39只股票

  操纵市场是罪名,廖英强 8个月操纵39只股票


  民愤群起、从严监管,让这位昔日的财经网红落下了神坛。


  证监会调查显示,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其本人及“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操纵了39只股票。上述账户不少和廖英强有亲戚或工作关系,比如柴某英是廖英强的表姐,柴某玉是柴某英的妹妹;柴某美是廖英强的母亲;廖某杰是廖英强的哥哥;金某是廖某杰妻子的姐姐,他们账户的资金来源大多数来自于廖英强及其妻子郭某琳。


  拿到账户后,廖英强就开始了疯狂的市场操纵行为,他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


  其中买入金额最大的要数“清新环境”(002573),廖英强在2015年5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清新环境”,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清新环境”1,174,800股,买入金额47,410,670.98元,荐股后卖出906,100股,卖出金额39,007,626.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07,626.64元。


  而获利最大的股票则是“海大集团”(002311),廖英强在2015年6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海大集团”,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海大集团”1,764,823股,买入金额46,595,268.50元,荐股后卖出1,615,053股,卖出金额45,315,044.5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302,404.35元。


  利用影响力,廖英强的市场操纵愈发得心应手,39只个股的操纵失手次数仅3次。包括了2015年7月27日买入的“桐昆股份”、2015年10月27日买入的“兴业银行”、2015年11月26日买入的“太阳电缆”,亏损金额分别为879,249.50元、52,744.18元和3,574.63元。


  可以看出,廖英强个股操纵有一定的模式,即利用中午休市期间荐股,在荐股前就以买入推荐个股,荐股后卖出获利。


  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认为廖英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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