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葫芦娃做宣传被罚 影视作品频陷抄袭风波(2)

2018-04-20 17:12 来源:来源:江苏新闻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投资集团没有经过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以“葫芦爷爷”代表集团形象,以“7个葫芦娃”代表集团下属7个子公司进行企业网络宣传和推广,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企业召唤7个葫芦娃做宣传 被法院判罚10万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因为葫芦娃是智慧的结晶,很多人呕心沥血制作出来的形象,在网络上传播必须要有著作权人授权,我们认为应该保护自己的知识结晶。


  对于被诉至法庭,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将葫芦娃形象和企业形象挂钩,仅仅是为了更形象更直观地介绍企业,没有盈利目的,不应构成侵权。


企业召唤7个葫芦娃做宣传 被法院判罚10万元

  江苏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杨威:


  七个葫芦娃,正好我们有七个子公司,在网上看到了,就有了这个思路,我们也不知道是他们家的葫芦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葫芦娃动画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推广,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当庭判决被告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并赔偿原告十万元。


企业召唤7个葫芦娃做宣传 被法院判罚10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张智:


  公司对外经营,利用作品对外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这肯定含有盈利的目的,含有盈利目的,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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