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倒的鸿茅药酒:违反广告法2630次?(4)

2018-03-20 17:06 来源:来源:春雨医生


  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辟谣”目的何在?


  综上所述,内蒙古FDA《通告》的内容字面上成立,但是……


  部分违法广告确由鸿茅国药(鸿茅药业)发布;


  无论广告主是鸿茅国药还是经销商,鸿茅药酒长达十几年的高频违法广告发布行为事实确凿;


  这些广告并非因经销商篡改才包含违法内容;


  即使违法广告的发布主体不是鸿茅国药,鸿茅国药也难辞其咎。


  更奇怪的是:


  违法广告如何拿到批文?


  既然经销商未篡改广告,那么……


  鸿茅药酒的广告内容均是从内蒙古FDA拿到的批文,应该符合广告法要求,却为何在全国各地纷纷被列入违法广告范畴?难道是内蒙古FDA对药品广告审核的标准无需遵从《广告法》要求?


  对鸿茅药酒的夸大宣传、安全性的质疑声在微博上不绝于耳,其中不乏医疗大V和主流媒体,内蒙古FDA不但没给出合理解释,反而坚称鸿茅药酒没有发布违法广告:


  在媒体的监督和国家FDA的干预下,眼科“神药”莎普爱思(14.260, 0.45, 3.26%)已经走下神坛,但是鸿茅药酒却依然在不断反复、公开地投放违法广告,夸大疗效,内蒙古FDA选择视而不见,除了本文提到的《通告》,在内蒙古FDA的网站上找不到任何关于鸿茅药酒非法广告的信息,难道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投放的广告,从来没有在内蒙古播放?


  内蒙古FDA网站从未单独针对某一品牌单独发布类似声明,为何单独针对鸿茅药酒发布这样一则“文字游戏”式的声明?


  假设是经销商发布的违法广告,如此高频次的违法发布,鸿茅药业如果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是否会引起其他企业纷纷效仿?《广告法》意义何在?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并提出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我们希望地方监管部门能够响应习总书记的指示,对于违法广告真正行使起该有的监管职责,让老百姓(70.260, 0.85, 1.22%)“吃得放心”。


  *对于鸿茅药酒的功效和风险,已经在《明明是药不是保健酒,老丈人却让我买来孝敬他,买还是不买?》一文中做出探讨,本文不再延伸。


  *本文仅对内蒙古FDA的《通告》提出疑问,最终结果以FDA以及各官方机构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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