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航被允许国有相对控股 民航混改政策空间扩大(2)

2018-01-23 16:58 来源: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三大航被允许国有相对控股


  本次《规定》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放宽了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以及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


  《规定》指出,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三大航”)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


  最新财报显示,目前中国航空集团持有中国国航53.46%的股份,东航集团持有东方航空56.38%的股份,南航集团持有南方航空51.99%的股份。


  业内人士介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投资主体,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企业实际支配,“也就是说,按照民航新规,国资在三大航所占的资本比例可以低于50%。”


  而在2005年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


  其实,在交通领域的混改中,持股比例的放开早已开始。混改热点铁路系统,去年首次迎来了绝对控股的民营资本铁路项目。2017年9月,首条民营资本控股的高铁杭绍台铁路PPP项目在杭州签约,这个由复星集团牵头的浙商民营联合体,占有51%的股权;2017年12月,第二条民营资本控股的杭温铁路同样花落浙江。


  截至目前,包括杭温铁路与杭绍台铁路在内,加上已经上市实现公众持股的大秦铁路、广深铁路,中国已有4条铁路线实现混合所有制。


  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民航还是铁路,允许有“话语权”的社会资本规模进入,都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方式。


  更大的政策空间


  “开放”,无疑是本次《规定》的主调。


  《规定》明确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除规章明确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民用运输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等方面有投资限制外,国内各类主体投资民航其他领域和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比如对机场的投资,《规定》对枢纽和其他战略机场之外的其他重要机场,完全没有国有股比或者其他国内投资准入限制,这无疑将拓展运输机场建设的投融资渠道。


  事实上,社会资本已经大量进入民航各领域。据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明池介绍,现有58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有15家是民营或者是民营控股企业。在249家通航企业中,80%以上是民营或者民营控股企业。


  就三大航而言,《规定》则在资本层面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可能。


  星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监楚成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近年来国有民航企业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但受限于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紧箍咒’,即使外资和民营资本‘不差钱’,航空公司也不能跨越政策红线。”


  “三大航本身,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陆续在海外上市,后来在国内上市。从形式上看,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了。这次新规的出台,对有关国有股比的下降提供了一个政策空间。”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明池表示,“如果三大航自身企业发展有需要的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国企改革的部署,进一步吸收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的投资。简单说,就是政策上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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