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控股涉5亿投资纠纷:PE机构厚扬投资指其违约(2)
2018-01-10 15:16 来源:网易财经
厚扬投资于12月29日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书》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下称《应诉通知书》),起诉者正是杉杉控股。
杉杉控股在《民事起诉书》中所述,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杉杉控股有权在自行决定的时间从厚扬投资处取得上述基金合伙份额或指定第三人取得,并称已于2017年12月21日向厚扬投资发函要求其履约变更投资基金合伙份额的义务,但厚扬投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归还投资基金合伙份额的义务,拒绝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称厚扬投资方面违约。
厚扬投资方面否认杉杉控股方面的陈述,称对方是“完全是在虚构事实”,并质疑杉杉控股是在“恶意滥用诉权”。厚扬投资认为杉杉在协议到期时不但不履行义务、没有支付一分钱款项,反而“以经不起推敲的理由率先起诉”。
刘贵进称,首先,杉杉控股方面并没有于起诉书中所述的2017年12月21日向厚扬投资发函,厚扬投资是12月26日收到的函件,并且函件寄出的时间是12月25日。厚扬投资方面向记者提供的一份EMS快递单据显示,这封寄件人为“杉杉控股”的快递寄出日期确为12月25日。
其次,厚扬投资否认了其拒绝履约,拒不归还投资基金份额的说法。“我们不仅在收到函件当天当面去找杉杉控股时表达了愿配合的态度,我们在此前给杉杉控股发的函件也明确了同样的态度,我们早就提出了希望杉杉控股能到期履约回购该份额。”刘贵进称。
“感觉对方早就已经在诉讼了,根本没想过等我们回函。”刘贵进表示。
立案争议
而对于诉讼本身,亦存有较大的争议。
12月29日,即在厚扬投资收到杉杉控股发来函件的第二天,厚扬投资收到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前述《民事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例。
其中的一个细节也让厚扬投资的合伙人们都感到不解。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而杉杉控股的《民事起诉书》落款时间为12月26日,两者相差一天,厚扬投资方面提出质疑认为该案件“是否存在先受理后诉讼的情况”。
而另一个争议点在于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厚扬投资方面提出,首先,根据《合作协议》所约定,“如各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理应先仲裁再走诉讼。此外,即便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无管辖权,而应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厚扬投资方面的代理律师沈岱青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案件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不在浙江,且涉诉金额超过3亿元,因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我们与主审法官也在沟通此事,法院方面提出,杉杉控股虽注册在上海,但实际经营地点是在浙江,厚扬投资注册地是在浙江,因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还没定论。但我们提出的意见是,若按照实际经营地认定的话,厚扬投资虽注册地在浙江,但实际经营地点在上海,所以无论是以注册地还是实际经营地,我们双方中都至少有一方不在浙江。”沈岱青称。
记者致电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徐京波,他回应称:“对于被告方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我们现在正在按照流程审查中,现在还没有确切的结论。”
而对于为何会出现“受理时间在前,起诉时间在后”的问题,徐京波称“可能是书记员把时间搞错了”。
记者致电和短信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永刚,1月10日,郑永刚短信回应称,对该案件情况并不了解详情,相关公司业务的职责并不归杉杉控股直接管理,“刚刚我向他们问过此事,他们报告我昨天已经达成友好协议”。
不过,厚扬投资方面则向记者表示,杉杉控股并未与其有过联系,“达成友好协议”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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