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消费卡黑幕揭秘(4)

2018-06-12 23: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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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消费卡”属典型诈骗行为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振律师认为,“信用消费卡”骗局属于诈骗行为。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业务员在向客户介绍时会说卡有提现功能,实际上根本没有,这就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张国振说,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客户的手续费即财物,这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是较为典型的诈骗。


  张国振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且是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目前,记者已将此事向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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