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申报通道正式开启 创新试点严格掌握规模节奏防范过度炒作

2018-06-07 22:48 来源:上海证券报

  CDR发行申报通道正式开启。昨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即日起可向证监会递交发行CDR的申报材料。


  记者获悉,此次试点工作重在制度建设,证监会将根据试点情况对相关制度加以改进完善,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CDR办法》5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正式发布实施。同时发布实施的,还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两项部门规章,以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


  《CDR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则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作出了“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的豁免条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证监会针对创新试点企业设定了严格的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总体上看,创新试点企业的门槛高于各种分类标准下的所谓“独角兽”企业。《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的具体选取标准进行了细化完善,同时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审核程序。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平稳有序开展试点,不会一哄而上。


  在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将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咨询委定位为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证监会以及发审会、并购重组委、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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