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33亿非法集资案一审 超越集团实控人被判无期(5)

2018-06-06 22:52 来源:新京报


  涉案433亿元一审被判无期


  2018年3月2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方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达到433亿;犯贷款诈骗罪,至案发仍有1.8亿余元未还。


  庭审中,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蔺文财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庭审记录显示,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杨清河控制的资金来自非法集资,公司负债比率高达50%以上,从1994年开始,变成以集资为主的公司,且集资收入远远大于正常收入。法律层面,起诉书指控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中是个人组织的,即使是属于单位犯罪,也应当对个人进行审理。“司法解释、河南省指导意见规定非常明确,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杨清河应承担责任。”


  杨清河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洪道德提出,所有的借款、集资活动全是公司、团体所为,杨清河只不过是这些公司、团体的实际控制人,不是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2018年5月2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杨清河虽以超越集团公司的名义,实施集资行为,但该行为未体现公司意志,所获利益也未全部归属于其成立的公司,杨清河系冒用公司之名,行个人犯罪之实,故超越集团的集资行为,应定性为杨清河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杨清河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金额,与筹集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其虽有生产经营活动,但超越集团每年均为亏损经营,其在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集资,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清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财经屋声明: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