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退市新规:沪深交易所强制退市新规细则(2)
18-03-12 14:16 来源:闽南网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累犯”零容忍,上市公司五年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也将被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还设置了“兜底”条款,赋予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权限。
“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了部分上市公司期盼既往不咎的侥幸心理,同时加大了对‘屡教不改’公司的惩治力度,将对整个市场形成有力震慑,有助于塑造良好风气。”先驱资本董事长彭和平认为,随着《实施办法》的发布,一场覆盖整个资本市场的“祛腐排毒”行动将加速展开,A股生态有望进一步净化。
天风证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严格完善的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有助于股市长期稳健健康发展,有助于优胜劣汰,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总体的质量,也有助于形成更加有效的定价体系,为投资者创造理性的市场环境。而从西方成熟市场的经验也可以看出,严厉的退市制度对股票市场不仅没有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有助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美国为例,近年来挂牌上市公司数量总体保持稳定,每年退市公司数量与IPO公司数量大致相近,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每年都有数百家公司退市。美国这种大开大合的退市机制,不仅没有影响其股票市场的发展,反而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优化了上市公司质量,使得其市场的长期发展更加健康稳定。
长江证券研究所人士强调,退市制度的完善将倒逼企业“脱虚向实、重视主业”,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
完善配套 相关制度有望陆续出台
退市制度的社会功能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施办法》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上市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收到处分告知函等节点,应该充分揭示终止上市的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根本。
在业内人士看来,《实施办法》解决了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的根本性问题,但细节问题仍需更加完善的配套制度来解决。
“作为市场的基础性制度,退市制度还需其他方面的配合制度共同作用,才能达到出清目的。”彭和平指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纠纷解决、司法救济等机制,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监管部门已经在行动。以深交所为例,已开始积极探索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机制,先由具有过错责任的保荐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然后该保荐机构再对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做法。此前,针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情况,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成立专项基金以赔偿投资者损失。
记者了解到,在相关制度的优化方面,深交所还在探讨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缩短现行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安排等。
同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上市重大违法成本,来打造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已成为业内共识。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在参加全国两会时表示,建议高法、高检推动刑法的修订,把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提高到无期,同时相应提升罚金额度。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建议,建立健全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通过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同时,在退市过程中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推出与退市制度相配套的退市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特别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鼓励投资者维权赔偿。
“我们预计,退市制度的修订仅仅只是A股供给侧改革化解‘殭尸产能’的开始,未来管理层还将进一步出台相应的退市配套制度,如投资者诉讼、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并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西南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朱斌认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