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又多三大类 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划归银保监(3)

2018-05-15 16:39 来源:券商中国


  地方金融办职能转变


  去年以来,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实则就是为了强化对地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券商中国此前就报道过,未来地方金融办将主要强化对地方非金融持牌、但又实际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主要负责监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这7类金融属性机构。


  从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变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名字的变化也代表了原有金融办迎来大变革。业内人士表示,监督管理将代替原有的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成为金融办的核心职能,中央主导、地方辅助的双层监管模式将进一步强化和明确。


  不过,尽管地方金融办从发展职能向监管职能转变,但仍有声音担忧,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地方金融办强化监管职能后,如何保障其与“一行三会”的派出机构分工协作,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越位是关键,否则无序增多监管部门,可能会带来监管推诿或监管“掐架”。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表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作为我国最高层级的金融监管统筹和协调机构,可以在加强中央、地方间的监管协调,消除监管分割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是强化中央统筹,在成员构成方面,纳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考虑到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这一前提,地方成员在金融委具有参与会议讨论、提出政策建议等多项职权,但在事项决策方面不具有投票权。


  二是加强监管指导,推进统一规则建设。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统一要求,应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规范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行为,明确金融办的职责定位等。


  三是从功能监管入手,以行为监管为主。地方金融监管应坚持功能监管视角,将辖内行使金融功能的机构或业务活动均纳入监管范围。同时由于地方性金融机构不具备较强的风险外溢性及风险传染性,传统的审慎监管并非是十分合适的监管方式,应对地方金融的监管重点应转向其经营行为,通过实施强有力的行为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守法合规,营造公平、透明及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金融委应建立对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问责机制,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切实承担并履行风险处置及非法集资防范的第一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群体性事件的底线。对于履职不力、严重失职渎职的,金融委应对失职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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